黄岛住房公积金电话(遇到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怎么办?青岛人社一一回复)

2023-05-26 14:27:26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针对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主任辛全军近日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主题与网友互动答疑。青岛人社对热点问答进行了梳理,看有没有你关心的——


问:


我想咨询一下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前辞职离职,请问时间是一个月吗?以什么为期限一个月?辞职报告邮寄到企业负责人手里,发送邮件时间为准吗?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辞职,以合同未到期为借口,不予配合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等等,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怎么处理呢?


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已经通过邮件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若用人单位拒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您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问:


我之前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不发工资的事, 一直没得到结果 ,今天登办事大厅一看, 发现结果只是显示电话沟通过,可是我的工资还是没着落。我想问下怎么处理?


答:


按照您的说法应该是通过网上进行的投诉且后台有工作人员和您联系过,如果您那边符合立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五个工作日会将立案结果告知您;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后台工作人员会告知您需补交的资料或者维权途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负责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问:


就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咱这边可以解决吗?


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青岛市劳动监察部门专门设立了农民工讨薪电话,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也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现场立案或通过微信公众号(青岛12333)平台网上投诉。


问:


公司制度规定“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员工实际发生工伤,并没有给员工批工伤假,也没有停工留薪期。员工申报工伤前告知过法人要申报工伤,现在工伤待遇审批通过,公司老板娘(股东之一,在公司无社保关系)又在背后污蔑该员工没有告知公司要申报工伤,是其偷拿公章办理的。虽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员工个人都可以申请,且员工也能拿出领导同意的证明,但在单位工作,被如此污蔑;现在公司有点针对员工,员工该怎么办?


答: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您反映公司股东发表污蔑员工不实言论的情况,如对该员工名誉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处理。该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问:


单位违法给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说要仲裁单位,结果单位又给我签了合同做了就业,这样单位就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依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如该单位存在违法与您解除合同的行为,您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答应交社保。试用期三个月单位没有给我交保险,影响看病报销。其他同事也是这样,有没有办法?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未缴纳医疗保险可拨打本市医保局电话85756036咨询,未缴纳其他几项社会保险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问:


我在黄岛金沙滩这边一家小饭店上班,前段时间有事和老板说辞职,他说找到人再让我走,但是饭店一直不招人,然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我想要去仲裁起诉他,可是我没有工资卡,发工资都是现金,只有监控和打卡机能够证明,我怕他把证据删除了回咋办?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行为,您可向黄岛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有关涉及证据保存的实体问题,您可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进行详细咨询。


问:


10月份因新冠患者到自己店铺购物,导致员工被隔离16天,请问隔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问:


我想问一下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扣除五险一金,实际发放多少钱?


答:


目前,本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胶州、平度、莱西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但不含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您可以根据本人应发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即为实际发到手的工资。


问:


青岛建浩聚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员工一年多的工资和社保,4投诉到胶州劳动监察大队,至今没有结果和反馈。8月劳动仲裁调解书送达胶州法院执行局,同样没有结果和反馈。拖至现在,公司已人去楼空,法人张佳琳,史伟建失联。恳请政府帮我们讨回血汗钱。


答:


据了解,胶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依法对青岛建浩聚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若该单位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理决定,胶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依规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至胶州法院执行局,建议您与胶州法院执行局相关部门联系。


问:


1.公司制度规定“C.入职后试用期押一个月基本薪资,补贴正常发放,所押工资离职后1个月内,交接完工作后发放。例:张三7月8号入职,所押工资为7月8号至8月8号,9月初考勤统计完后,发放8月9日至8月31日工资。”


2.2020年2月份疫情期间,公司执行上几天班发几天工资,不是按照青岛市最低工作标准发放,实际到手工资300多元。


3.2019年2月春节的那个月,实际出勤天数1.5天,春节法定假期3天。员工春节后休产假,公司一直未给员工发放2019年2月的工资。


4.2019年7月-9月,员工产后上班未能享受哺乳假。


5.2020年员工因公外出办事期间在公司办公楼下骨折,骨折后请假休养被公司领导叫回上班,期间一直自行打车上下班,公司未垫付任何费用,但迟到超过5分钟便扣款20元。


6.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内上班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0元;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60分钟以上的扣全天工资”、“所有加班首先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剩余部分作为考核年终优秀员工奖金,不作调休处理。加班补助:加班超过晚上9点的(冬8:30夏9点),补助50元晚餐(包含打车),当月考勤发放。加班时间:早上8点之前、下班时间之后仍在公司工作的,属于加班时间。(早上8.01分-8.29分不属于加班)。”


7.公司无年休假、单休,制度中如此规定“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工伤假、丧假、产假6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全勤奖。”、“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工程部暂无固定休息日,有事需要请假调休,工程抢工或工期严峻情况下,不得休假,特殊情况直接向总经理请假;每月4天休假不扣薪资,超出4天,按实际所请假天数扣除”


8.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法定假日,公司以单休为由,放假一直比国家少放1天,2020年国庆前员工被安排自9月21日至9月30日连续上班10天,10月1-6日休息,之后10月7日-10月17日连续上班11天。请问,员工离职后,上述事实哪些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答:


1、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


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及生产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您可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 号)第三条第(三)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请参照《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六)……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下列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之规定。


4、女职工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之规定,享受相应的哺乳假。


5、劳动者因公外出发生受伤事故,如果符合工伤,应依法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假及相关工伤待遇。


6、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如您认为用人单位扣发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7、职工符合带薪年休假、病假情形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休假。如您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您可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综上,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扣发劳动报酬,未支付工伤待遇、生育津贴、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的事实,您可与单位协商解决,也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问:


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用工,如果在工作单位出了问题,找谁维权?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之规定,可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问:


我是行政助理岗,可单位让我签合同是接待岗,现在我工作3年后,让我去门口大厅迎宾,请问我如何维权,维护我的权益。我不去那个岗位,单位是否应该给经济补偿?


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协商确定,如无法协商确定调整岗位也需合情合理。如用人单位无故调整您的岗位,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您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您经济补偿。


问:


我在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了八年,从2012年5月份入职的一直干到2020年7月份离职的,但是从2012年5月份至2020年7月份一直没有交社保,劳动仲裁只确定劳动关系2017年七月至2020年九月,之前的保险怎么办?


答:


仲裁部门确认您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您有有效证据可证明2017年7月之前在该公司工作,您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单位与您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您可再要求用人单位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


青岛港中旅海泉湾酒店不结算工人工资。已经去酒店要了十几次了,给的回复就是没钱,这是8月份工资,一直说没钱。我打了12345,然后又给我了人事局的电话,人事局说超过50岁不给办理,然后又让我弄什么软件,非要有医保卡才行,我母亲五六十岁的人了,没什么文化,干的最累最脏的活,为了多挣点钱也没有医保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然后监管部门行政效率特别低,一道又一道门槛,农民工欠薪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符合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若没有具体规定的将依照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当普通女性职工达到五十岁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不再受理社保相关投诉。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即墨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窗口电话88531461。


问:


我退休了,单位私营企业,不支付独生子女费,请问我如何仲裁单位维权,可以受理吗?现在标准多少?


答: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发放,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问:


我从单位辞职了,工资不发,单位没和我签合同,老板说和我没有劳动关系,拖了一个月多月可以投诉吗?


答: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工作长短,用人单位均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如该单位拖欠您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问:


本人在2020年3月到2020年7月份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鑫江桂花园四期从事内墙抹灰工程,拖欠我们十几个人工资约40万元,55号楼65号楼(青岛兴德劳务专业有限公司龙德勇),69号楼(青岛泰和劳务周志雪)期间多次讨要无果?


答: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直接向城阳区劳动监察局投诉,城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窗口投诉电话:87868123,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问:


今年7月份我入职了一家培训机构,实习满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说没有合同 了,我手里也没有。疫情期间,从2-4月到现在的社保均未缴纳。11月份拖欠工资没发,2-4月也没发工资,请问应该发吗,我们该怎么办?


答:


按照您反映的情况,您主张的期间若在该公司工作,单位即应足额支付您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如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况,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


问:


关于职工工作满一年之后的年休假,去年8月29日入职,11月29日转正,今年的12月份是否可以享受当年的年假,可以享受几天年假?我申请两天年假领导予以批准,我休完假期告知我没有年假该如何处理?


答:


按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认。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您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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